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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及代理教保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 |
發佈日期:2014-01-1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20136399號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契約進用之教保員
及代理教保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102年8月14日府人力字第1020129877號函辦理
。
二、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2條
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
市)、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本法施行後依勞動
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三、復查本部79年5月15日台(79)人字第22064號函規定略以
:「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
具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並應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次查本部85年4月13日台(85)人(一)字第85024230
號函規定,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凡原規定受「本職最高
薪」限制者,均修正為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四、另查本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
函規定:「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其低於目
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得辦理
提敘」。
五、本部79年7月27日台(79)人字第36184號函規定,國小附
設幼稚園教師曾任市立托兒所代理保育員,該職務係職務
代理人,該項年資目前尚未納入教師敘薪年資採計範圍,
據上,有關代理教保員年資,目前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
依據。
六、綜上,審酌各類型人員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條件,為配
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參照本部79年5月15日台(79
)人字第22064號函及79年7月27日台(79)人字第36184號
函之意旨,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於任職當
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
幼兒園教師時,該職前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
滿1學年採計提敘薪級1級,至代理教保員年資,目前查無
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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