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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人事]放寬中小學教師補休以「半小時」為採計單位之可行性一案
發佈日期:2014-01-1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本部放寬中小學教師補休以「半小時」為採
計單位之可行性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0月28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20960528號函

二、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經依規
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於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並
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82年3月27日82局肆字第09373號書函規定略以,各機關
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係指加班加滿1小
時方可支領1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
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再查行政院95
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釋:「為簡併人
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
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
三、按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訂定教師請假
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之處理等相關事
項,爰有關教師差假係依上開規則規定辦理。復按本部101
年1月19日台人(二)字第1000240460號函以,考量現行學
校內校長、公務人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公務員服務法
適用)及技工工友等,均受行政院95年12月5日函釋(加班
補休以「時」計算)規範,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
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
班採計方式,有失公允,爰超時上班部分,應以「時」為
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惟加班時數係由服務學校本於權
責覈實認定,加班超過1小時之餘數,服務學校得依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10
目「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規定,酌予獎勵
,或列入年終考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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