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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修正條文 |
發佈日期:2013-12-2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238501300號
主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2年12月
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081號令公布,檢附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2年1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86946號函
辦理。
二、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17期(請見總統府網站ht
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與法令/總統府公報/公
報查詢)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修正條文總說明
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法)係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基於大學法之大學學術自主精神,為賦予各大學更大之用人彈性及有利於學校延攬優秀人才,爰修正本法第十九條條文,刪除有關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文字,使在學術上具有傑出之貢獻者(包括本國及外國優秀人士)得經特定程序審定後擔任大專校院教師。另配合本部組織調整,將學術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學術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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