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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8點 |
發佈日期:2013-11-2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237673800號
主旨:函轉「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8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020165469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18日臺教師(一)字第1020165469B號函辦理。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師,均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由服務學校調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國立與私立大專校院、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本部核定致贈獎勵金。
(二) 國立與私立大專校院之附屬學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致贈獎勵金。
(三) 直轄巿立學校及直轄巿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致贈獎勵金。
(四) 縣(巿)立學校及縣(巿)轄區內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縣(巿)政府核定致贈獎勵金。
依前項規定負責審查之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
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年度申請者,得申請補辦。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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