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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器官捐贈假範疇疑義 |
發佈日期:2013-11-15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20158814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
器官捐贈假範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0月14日北市教人字第10240707200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捐贈骨髓或
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次查銓敘部93年8月10日書函
釋:「查87年12月31日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第3
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修法說明略以:『...茲以各界對於
骨髓及器官捐贈行為均持肯定看法,且查目前國外 (如美
國、日本等) 對於骨髓捐贈已有給假之規定,為鼓勵公務
人員捐贈骨髓或器官,並考量其休養之需,爰增本款規定.
..。』上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人員捐贈骨髓或器官,並由
服務機關視實際需要核給『骨髓捐贈假』或『器官捐贈假
』,以令當事人休養。」
三、承上,所詢器官捐贈手術後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器
官捐贈假範疇一節,審酌前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第3
條第1項第7款修法意旨,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
立法目的一致,教育人員自可為相同解釋,另就器官捐贈
事實於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均屬可能,爰考量器官捐贈術
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應屬術後之必要休養過程,得
由服務學校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器官捐贈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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