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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公立國中教師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疑義 |
發佈日期:2013-11-1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20161712號
主旨:所詢有關公立國中教師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8月20日中市教人字第1020057399號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五規定:「教
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
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三、復查本部87年11月23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726號
函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公立學校
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項、第10項規定,經繼續進
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按其
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惟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
採認。本案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曾辦理休學1年,以該
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尚毋需計入進修期間。」。
四、依本部上開87年11月23日函規定,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
,因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事實,爰不計入進修期間。本案教
師雖於99學年度辦理休學,卻於99學年度暑期進修,如該
暑期課程係屬渠取得較高學歷之部分課程(如:可計入畢
業學分、抵免該學位學分等),則應視為進修年度,尚不
得採計提薪級,以免滋生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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