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人事]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校年資得否併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疑義 |
發佈日期:2013-11-08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20147745號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
得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
及第5條第1項規定,併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疑義一案
,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
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次查私立學校法
第63條規定:「(第1項)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
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第2項)前項校長、教師,……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
、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
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第66條第2
項規定:「……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領月退休金者
,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5
年以上,年滿60歲。二、任職滿25年。」第4條第1項:「
教職員任職5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
年滿65歲者。……。」第5條第1項:「退休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二、
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
之: (一) 一次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 (三) 兼領二
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 兼領
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 兼
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三、茲因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年資之採計,
應依教師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爰對於公立學校校長、教
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者,其成就退休條件及支領退
休金條件,規定如下:
(一)成就退休條件部分: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及第4條第1項所稱「任職5年以上」與「任職滿25年」
,應包含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
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曾任未領取退休
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
年資。
(二)支領退休金條件部分:
1、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任職5年以上未滿15
年」,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
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外,得併計曾
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
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2、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任職15年以上」,
依私立學校第66條第2項規定,得否支領月退休金,應
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爰仍
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為限。
四、本部93年5月10日臺人(三)字第0930055385號函及歷次
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