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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院核定「國民旅遊卡」自103年1月1日起繼續實施3年 |
發佈日期:2013-10-1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204831200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國民旅遊卡」制度檢討一案,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簽奉行政院核定,自明(103)年1月1日起繼續實施3年,後續作業細節將另行函知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8月21日總處培字1020044265號函辦理。
二、「國民旅遊卡」制度業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簽奉行政院於本(102)年7月25日核定從103年實施至105年,實施目標調整為兼顧提振國內觀光、鼓勵公務人員休假及增加內需消費等3大政策目的,其後續細部配套措施包括適用業別、加倍核銷費用設計及連續假日消費規定放寬等,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邀集相關機關再行研商。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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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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