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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10年內申請核給退休金 |
發佈日期:2013-10-1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230844000號
主旨: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10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2年8月20日部退二字第10237537701號令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令影本乙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發文後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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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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