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人事]公務人員於任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 |
發佈日期:2013-10-1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230841100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任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2年8月19日部法三字第1023682142號令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含警察局所屬分局、大隊、隊)(發文後刊登公報)
副本:本府人事處 |
|
檔案(1):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