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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學校校長得否擔任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委員 |
發佈日期:2013-10-1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健字第10234694100號
主旨:有關學校校長得否擔任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委員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7月23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20019704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有關學校成立教練評審委員會,其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合先敘明。
三、經查銓敘部94年3月25日部銓一字第0942475944號書函略以,鑑於機關首長對於考績委員會初核有不同意見時,得交考績委員會復議,復議結果,仍有不同時,得變更之,機關首長應不宜列席考績委員會;教育部91年2月7日台(91)人字第91006103號函提及因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已賦予校長對教師之成績考核有覆核、復議及改核等權責,校長不應擔任校內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
四、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若由該校校長擔任委員,考量校長對教練之成績考核有覆核、復議及改核等權責,委員會於辦理成績考核事項時,校長不宜參與。
正本: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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