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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教師於公傷假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薪級疑義 |
發佈日期:2013-10-1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2349072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教師於公傷假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薪級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7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96978號函辦理。
二、查現職教師因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繼續進修,於取得較高學歷後,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相關規定,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改敘薪級;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先予敘明。
三、次按「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傷假之意旨,係為因公受傷教師休養或治療之需,教師於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核與公傷假之意旨未符,應更改適當假別登記;又教師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是否涉及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自行前往進修,請依教育部86年6月7日函釋,本於權責酌處。
四、隨文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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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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