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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2次代課教師甄選(第二次公告)簡章 |
發佈日期:2013-08-24 發佈單位:教務處 / 教務主任 |
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2次代課教師甄選(第二次公告)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貳、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薪資待遇及備取候用期限:
一、甄選類別及名額
1.生物科:1位,約16節
以上類科長期代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本校得視課務需要調整之。
二、聘任期限:自102年08月30日起至103年06月30日止。
三、薪資待遇:
代課教師:依規定按實際上課節數支給鐘點費
四、備取候用期限:備取若干名,自放榜日起至103年06月30日止。
參、應試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2.無以下情事者:
(1)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及身心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參見附錄;錄取者如事後經查證確有上開情事之一者,取消資格)。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無任何有損師道之不良紀錄者。
3.依本市教育局92年7月22日高市教人字第092002508號函規定,不受理「退休教師」 報名。
二、一般資格:
1.除需符合基本條件外,應具下列資格:
(1)具有國中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2.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等證件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請附認證後之中文譯本。
肆、簡章公告及下載:
甄選簡章自102年8月24日至102年8月28日公告於下列網站之公布欄,請自行下載簡章及報名表件,不另行發售:
一、本校網站首頁
左營國中(網址:http://www.tyjh.kh.edu.tw/index.php/最新公告)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教職員甄選公告網:(http://employ.kh.edu.tw/public/)。
伍、報名日期、地點、方式:
一、報名日期:102年8月29日上午09時30分起至11時30分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3樓教務處,親送本校教務處林主任(高雄市813左營區曾子路281號,查詢電話:07-3433080 轉 111()。
三、報名方式:考生親自或委託報名(須附委託書),不受理通訊報名。
陸、報名程序:
一、繳交報名表。
二、繳交限掛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及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2元,如不郵寄成績可不繳)。
三、繳驗下列各項證件(請自備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影本按序裝訂成冊):
(一)切結書。
(二)國民身分證。
(三)國中(甄選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四)學、經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服務證明書及其他與教師資格有關之證件)。
(五)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考核通知……等)。
(六)自傳1份(請以Word繕打,版面為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單行間距,內容包含學經歷、個人專長志趣、特殊優良表現、對教育工作的理想與抱負、對自我的期許等)。
(七)男性請加附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
四、不收報考費。
柒、甄選時間、方式及地點與成績相同之處理:
一、時間:應試者於102年8月29日報名後,當場資格審查及面談方式進行遴選。
二、方式及地點:採書面審查(佔40%)、口試(佔60%)方式進行
(一)書面審查: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依經歷等資料核予分數。
(二)口試: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每人以10~15分鐘為限(視報名人數多寡微調時間)。
三、成績處理: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未達7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時,評 比條件依序如下: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優先錄取。
(二)以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已參加特教研習54小時以上者為優先錄取。
(三)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四)上述條件均相同時,由甄委會以抽籤方式決定。
捌、放榜、報到及成績複查:
一、放榜:甄選成績提甄委會審議通過後,於102年8月29日18時前公告榜單於本校網站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同簡章公告網站)。
二、報到:錄取人員應於102年8月30日上午11時前親自攜帶應試證、國民身分證及教師證至各錄取學校人事室報到,不再另行通知;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銷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複查成績請於102年8月30日上午08:00至10:00,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否則恕不受理)。
玖、附則:
一、授課時間表由各校另行通知。
二、報名者,倘經查驗為不適任教師,取消報名資格,並予以退費。
三、代理(課)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情形之一,或違反教師聘約要點者,得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予以解聘,並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四、錄取人員於事後被發現其所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變造者,經本校教評會審議後得隨時解聘並依法處理。
五、錄取報到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六、錄取後發現有違反各項規定,經查屬實者取消聘任資格,已聘任者依規定解聘。
七、報名日期、考試日期或報到日期等,如遇天然災害或特殊事故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1日,不另行通知。
十、為求甄選公平、公正及公開,附教育局政風室檢舉電話及信箱號碼
※檢舉專線電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處(07)2011550轉2100-2107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十二、錄取名單須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始行生效聘任。
附錄:
壹、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
教師法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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