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人事]有關101學年度寒假假期彈性調整衍生下學期週數與鐘點費支給疑義 |
發佈日期:2013-08-0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6月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57722號函暨102年7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70917號函辦理。
二、有關101年度以前因調整放假衍生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部分,依上開函釋仍適用歷年相關函示,自無補發歷年超時授課鐘點費問題。
三、檢附上開原函影本各1份。
一、依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2年3月13日全教總高字第10
20000075號函、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102年3月
27日全高工會字第1020000030號函暨教育部102年5月13日
臺教人(四)字第1020065882號書函辦理。
二、經查本署102年1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02346號函說
明一略以:「……101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訂於102年2月
15日(星期五),惟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邀集相關機關
及工商民間團體開會結果,決議調整放假,因此各級學校
調整至2月18日(星期一)辦理註冊及正式開始上課,並
於次一週星期六(2月23日)補行上班上課。其餘102年上
班上課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
日曆表辦理。」
三、復查本部101年5明五:「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依94年6月24日
會議結論,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
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至教
師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
理」。
四、爰本案參酌本部101年5月21日上函規定意旨,重新函釋如
下:「因應農曆春節調整放假致當學年第二學期原排定第
一週之授課節數調整至第二週或以後補行上課之情形,當
學年第二學期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應依學校行事曆排定
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第一
週原排定之授課節數雖調整至第二週或以後補行上課,仍
得依本部94年11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函規
定發給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月21日臺人(三)字第1010079454號函說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