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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疑義 |
發佈日期:2013-07-1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教育部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200865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1025026464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
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除
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同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教師
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一項
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9條第3項復規定,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
不符之情事...。次查本部100年5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
906491號函以,教師進修種類包含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
、學位及研習等,本部98年7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80114
427號函釋說明二(一)所敘「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
法規定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
結業為止」之後段「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修正為「進
修學位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及「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
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為止」。
三、復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本部於102年4月22日訂定發
布;再查本部98年7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80114427號、1
00年5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6491號函釋規定,係衡酌
教師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之期
限,與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尚無扞挌,爰予繼續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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