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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選送教育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要點」 |
發佈日期:2013-07-1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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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選送教育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要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7日高市四維教督字第1000002825號函訂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2年7月15日高市教督字第10234506500號函修定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教育人員研究發展、吸收國外新知,提昇教育專業知能,以提高教育績效,促進市政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分:
(一)個人組: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編制 內
專任合格教育人員。
(二)團體組:高雄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及各中心支援人員。
三、選送名額以個人組或團體組為原則。由本局視年度預算,組「出國專題研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以公開遴選方式評定,以個人出國專題研究為優先,團體組次之。
四、經評定錄取人員,出國期間個人以4個月、團體組以3週為限。教師出國研究期間採帶職帶薪,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凡連續任職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含公立幼兒園)5年以上,最近3年未曾享有公費出國進修,且未受行政、懲戒及刑事處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選送。
(一)研提創新教學方法、教材或教具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
效者。
(二)熱心教學,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引發學生學習興趣,並培
養其健全人格,成效卓著者。
(三)有效運用資源,積極推動校務,營造優質學習環境,成效
卓著者。
(四)符應教育政策,提出改進教學、發展教材或班級經營方案,
有吸收國外經驗或實際進行體驗學習之必要者。
六、申請出國專題研究之教師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每校以1名為限),由學校推薦;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學校校長、公立幼兒園園長、輔導團及各中心支援人員申請後,由本局推薦。
七、申請出國專題研究之教育人員應提出申請表及研究計畫,送請本局審核小組審議。審核小組由本局代表、學者專家組成,並由本局局長召集之。負責年度出國專題研究之主題、研究期程及人選之審定。
八、選送作業程序由本局依據教育業務發展需要,因應當前重要教育政策,配合國家整體建設,於每年7月份公布專題研究項目。並依序辦理遴選及核定出國。
(一)有意出國專題研究人員於每年9月底前依本局公布之專
題,採個人或團體組(3-10名)方式申請,研擬研究計
畫,參加遴選。
(二)參加遴選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局於每年10月
辦理口試。
(三)參加遴選人員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者,由本局於10月底前核
定,通知推薦學校及當事人。
(四)錄取人員以翌年元月起6個月內出國為原則。
(五)備取人員若干名,於原錄取人員無法出國或註銷資格時,
依序遞補。
(六)出國經費或名額倘有增加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九、出國專題研究人員,必須通曉申請國家之語文。口試須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工作需要達外語能力測驗「S–2」以上,惟團體組至少有1/3團員達到上述標準。
十、錄取出國專題研究人員由本局補助出國經費,其標準參考「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規定,惟個人組每人補助以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團體組每人補助以不超過5萬元(含交通費)為原則,並在預算額度內支應。
十一、申請人員經發現資格不符、或有其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出國前始發生或發現者,註銷其資格;出國期間發生者,應即停止研究返國,並賠償公費。
十二、出國專題研究人員應於返國後4個月內繳交出國研究報告。申請出國時,需附具著作權約定書,約定出國研究報告書之著作權歸屬本局。
十三、出國專題研究人員,以在申請國家之大學校院、研究機構、中小學進行專題研究為主。如因與研究有關事由須於研究期間返國或前往其他國家者,應事先報請本局核准,始得返國或前往其他國家,期間最長7天,並以1次為限。往返旅費應行自理,停留期間仍以公假登記。
十四、出國專題研究人員申請國家、學校、機構以自行安排為原則,必要時由本局協助。出國時憑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機構、中小學之許可證明向有關機構辦理簽證。
十五、出國專題研究人員違反下列規定,除依情節按有關法令懲處外,並由服務機關向違規人員追繳相關費用:
(一) 出國專題研究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經
核准,不得變更;返國後,應將研習成果落實於改善教學,
並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違反者,應賠償進修所領補助。
(二) 出國專題研究人員,應於期限屆滿時立即返國服務,不得
延長。否則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並依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相關
規定辦理。
(三)出國專題研究人員研究期滿,應於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含
公立幼兒園)繼續服務,服務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
返國後未履行服務義務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
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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