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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增訂志願服務法 |
發佈日期:2013-07-11 發佈單位:輔導處 / 輔導組長 |
增訂志願服務法第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5條、第18條及第20條條文乙案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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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2年7月2日高市社工字第10235479400號
函辦理。
二、茲摘述增修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5條:修正部分文字,並明訂每年至少應召開志
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二)修正第18條:將原訂『各目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將汱舊
之「車輛」無償撥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之規定刪
除。
(三)第20條增訂第3項: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
、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
、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
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
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三、有關第20條第3項將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
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
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等納入申請半價榮譽卡的範圍,配
合內政部明確訂定申請辦法、審核程序及半價榮譽卡格式
等規定後,另行通知及辦理核發作業。
四、本案業已刊載總統府公報第7090期(總統府網站http://w
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五、檢附修正後志願服務法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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