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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歡迎符合資格之志工申請「102年度本市志願服務金銀銅獎勵徽章」 |
發佈日期:2013-07-01 發佈單位:輔導處 / 輔導組長 |
校內作業時間:請志工於7/20前備妥,逾期恕不受理
由志工填具「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向輔導處陸威伸老師或王麗雲提出申請。
另請志工檢附:「服務紀錄冊內頁服務時數影本(含封面)」、「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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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2年6月11日高市府社工字第1023513240
0號函辦理。
二、為獎勵志工持續於本市參與志願服務,特依本市志願服務
獎勵辦法規定:「凡於本市從事志願服務時數達500小時
以上者,得分別頒授志願服務獎勵徽章及證書以資鼓勵」
。本項獎勵,每人每年限申請一個等次之獎勵,茲建議自
銅質徽章獎開始循序逐年申請。
三、前項申請資格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至1
02年6月30日止,以志願服務紀錄冊中已登錄者為憑,符
合資格者,由志工填具「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於102年8月2日(星期五)前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校、中心、處、館)提出申請。
四、辦理期程及所附資料: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
理。
(一)102年8月2日(星期五)前,志工填具「高雄市志願服務
申請獎勵事蹟表」及檢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向
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校、館、處、中心)提出申請。
(二)102年8月9日(星期五)前,各志工運用單位(校、館、處
、中心)彙辦後檢送志工「服務紀錄冊內頁服務時數影
本(含封面)」、「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正本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正本」、「高雄市志願服務
申請獎勵名冊」等4種文本資料,逕繳交社會教育科,逾
期恕不受理。
(三)各運用單位所提交之「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亦請將電子檔傳送至社會教育科陳卓薰老師(vx2088@
kcg.gov.tw)。
五、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5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一枚
及證書一份。
(二)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
一枚及證書一份。
(三)服務時數達1,25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
一枚及證書一份。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且依序自銅質獎-銀
質獎-金質獎類別申請,一次僅申請一種獎牌類別。
六、有關「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
效證明書」、「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審查
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表」等相關申
請表件資料,可逕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頁-法令文件下
載區-社會教育科-社會教育-志願服務-志願服務獎勵
-102年高雄市志工金銀銅質獎勵/附件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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