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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公務員因公務禮儀受贈貴重財物之處理方式 |
發佈日期:2013-06-2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2年6月20日廉預字第10205014490號函辦理。
二、依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公務員於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因公務禮儀受贈財物,惟部分公務員因所受贈之財物價值不菲,認為不宜收受,而欲捐贈機關時,其程序依「高雄市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作業手冊」第五章動產管理規定,機關受贈財物,須填明該財物價格,如原價無法查考或根本無原價者,得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予以估列,而所受贈財物如屬文物、古蹟等珍藏品,其價值估列困難,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機關受贈如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等,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其價值由文化部認定並出具證明。
(二)機關受贈財物如屬珍貴收藏品,可協調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部等機關推薦專家,擔任鑑價委員協助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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