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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教師支領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 |
發佈日期:2013-05-1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一、復 貴署102年3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25914號函。
二、查本部101年6月25日臺人(三)字第1010110713號書函轉
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略以:
「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
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下列鐘點費(不含假日及
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
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三、復查本部102年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00169號函轉
財政部101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函略以:
「本案係再行檢視教學現場,增列中小學及幼稚(兒)園
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項目如『中小
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增列)
』,及中途學校編制內教師與聘期中之代理教師依『中途
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於夜間及假日實施之假期教學,
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獲財政部同意依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另有關中小
學及幼稚(兒)園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
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
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
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亦經財政部同意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兼任行政職務
之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
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按上函係為補
充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函之規定,其生效日亦同自101年1
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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