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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名稱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 |
發佈日期:2013-05-0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為切實執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作業,使審議及表揚作業有所依據,銓敍部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之規定,研擬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報經考試院核備,同年七月九日發布,其後於九十年及九十六年經歷二次修正,並依據本要點辦理十四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及表揚。茲因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業經考試院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為配合激勵辦法相關規定之修正,並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名稱修正以符合激勵辦法授權規定。
二、 擴大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遴選對象,不以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者為限。(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 詳慎規定推薦機關之推薦程序及銓敍部初審作業。(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勵對象,新增團體獎以二組為限,及酌減個人獎名額為八人,並說明團體獎之參選對象。(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之遴聘,由銓敍部函請各界推薦各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賢達等公正人士擔任,強化評選公信力。(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得採書面審查、面談及實地訪查等方式進行,以強化評審嚴謹度。(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 為強化激勵效果,提高個人獎獎金至二十萬元,並參酌訂定團體獎獎金三十萬元。(修正規定第九點)
八、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後辦理註銷獲獎資格及追繳獎金等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十點)
九、 配合不得獲獎之消極資格規定及團體獎設置,增修推薦機關遴薦人員及團體應填寫之具體事蹟簡介表格式。(修正附表一、二)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貳一字第O四二三六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銓敘部八八台甄二字第一七八四七三二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二字第O九OOOO五二一七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銓敘部九十管二字第二O五七五六O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O九六二八一九O八三號函修正第二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銓敍部部管二字第一O二三六八二五四七號函修正名稱、全文及附表一、二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等機關(以下簡稱推薦機關),遴薦五年內具激勵辦法第十一條傑出事蹟之人員或團體參與選拔,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當年七月底前函送銓敍部彙整。具體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三、推薦機關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依其傑出事蹟填註適用激勵辦法第十一條之款次,並核對其有無激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
銓敍部對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及團體,應先審查證件及有無激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如有必要,得函請推薦機關檢送其他相關資料。
四、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每年個人獎以八人為限,團體獎以二組為限,並得依其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予以選拔表揚。
團體獎之參選對象,以二人以上成員組成者為限,並應冠以機關名稱參加選拔。
五、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激勵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置評審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以考試院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餘由考試院聘請專家、學者、社會賢達組成,並由召集人擔任評審會議主席。
前項召集人出缺或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考試院院長指定代理人為之。
評審委員之遴聘,由銓敍部於當年九月底前函請各界推薦專家、學者、社會賢達等公正人士,並就應聘之委員人數,加倍遴薦建議名單陳報考試院院長圈選之。
六、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評選作業得採書面審查、面談及實地訪查等方式進行,並由銓敍部擬訂評選程序、期程與方式等相關審議規定,提請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七、評審委員會委員與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八、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完成。
九、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於當年十二月舉辦表揚大會公開表揚,請考試院院長主持,頒發獎座一座及個人獎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團體獎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分送有關機關團體。
十、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銓敍部;其有違法或重大過失之情事、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應函請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於表揚後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推薦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銓敍部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註銷獲選資格,推薦機關並應於註銷後追繳獎金及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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