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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102年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籌備會議紀錄-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2013-04-08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轉知介教師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互調或多角調完成後,若有成員放棄,則其他教師一律退回。
(二)對於介聘完成後放棄之教師,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
三、另本局102年3月18日高市教小字第10231663900號函諒達:
(一)本次會議(2月22日)原已修改「102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6條第1項第1目第6款: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設籍一年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縣 (市)者,給七十五分。
(二)上述條款中「設籍一年」之限制,因涉及教師權益之變動,故今年(102)暫緩實施。爰上,本要點第6條第1項第1目第6款業於3月21日更正如下:「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縣 (市)者,給七十五分。」
(三)請 貴校教師在參閱會議紀錄時,注意作業要點第6條第1項第1目第6款,「設籍一年」已修正為「設籍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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