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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師法」第18條之1修正條文 |
發佈日期:2013-03-08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主旨:「教師法」第18條之1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2年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01號令公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月29日臺教師(三)字第1020015228號函暨總統府秘書長102年1月23日華總一義字10200012400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修正條文乙份,另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069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項下查閱瀏覽。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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