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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否透過網路買賣物品疑義 |
發佈日期:2013-01-1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依據:教育部102年1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03323號
主旨: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否透過網路買賣物品一案,請依說明
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規
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
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為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
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
總額百分之10者,不在此限。」。
二、公立學校教師於網路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
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本
部前開87年6月7日函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教師應不
得為之;惟,教師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
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網
路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不違
反本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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