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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發布「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 |
發佈日期:2013-01-0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主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以臺人(二)字第1010244755C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25日臺人(二)字1010244755F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aspx)/法令規章2001-2012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教育部2012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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