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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等議題 |
發佈日期:2012-09-06 發佈單位:教務處 / 教學組長 |
一、依據101.08.28高市教中字第10135792100號函
二、旨揭會議紀錄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是否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乙節,會議決議略以:
(一)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從事校外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不受前開限制,但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
2、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
3、教師不得洩漏、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
4、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
5、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事。
(三)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
三、其餘會議決議請參照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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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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