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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本校辦理教職員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自即日起實施 |
發佈日期:2012-08-1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辦理教職員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101.8.9訂定
一、依據:97年1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7595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月23日局企字第0980060615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
二、目的:推動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促進公教人員維護身心健康。
三、公假核給:
(一)適用對象:本校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職工、聘僱人員(不含業務助理及臨時人員)。
(二)檢查項目:由申請人依個人健康狀況,自行覓妥合格之醫療院所進行檢查。
(三)檢查次數:以2年檢查1次為限,並得以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唯課務自理。
四、費用補助:
(一)適用對象:限40歲以上公務人員及教師(不含職工、聘僱人員)(計算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
(二)造冊通知:每年3月由人事室統一造冊通知符合資格人員,並於1個月期限內受理申請。
(三)補助額度:視當年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分配之預算員額而定,每人至多以3,500元為限,並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所需經費。
(四)補助原則: 以以40歲以上未滿50歲者,每3年補助1次;50歲以上者,每2年補助1次為原則(含在他機關受領補助者)。
(五)惟申請人員如超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分配之教職員預算員額者,則依50歲以上二年一次及40歲以上未滿50歲者三年一次之補助機制,於年限屆滿時與初符合受檢資格之人員同時抽籤決定,未獲補助者列入下一年度,並與下一年度年限屆滿及初符合資格人員一起抽籤決定,以此類推;經獲補助者,以當年度起重新計算補助年限。
(六)因故無法於當年度完成受檢者,應於當年度8月底前通知人事室,俾安排人員遞補,不得私自轉讓。
(七)受檢完畢請於11月底前檢據核銷。
五、受檢人員應於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並於健康檢查完成後檢附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完成公假登記程序及辦理受檢費用補助事宜。
六、核定於各年度內退休之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應於退休前完成受檢。
七、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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