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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第3次公告
發佈日期:2012-08-0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佐理員
◎報名表、甄選正、委託書請看附件


壹、依據: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

貳、甄選科別、名額及代理期限:
1.童軍科:懸缺,正取1人,備取若干人;代理期間自101年8月23日起至102年7月5日止。
2.輔導活動科:懸缺,正取1人,備取若干人;代理期間自101年8月23日起至102年7月5日止。
※代理期滿代理人應即無條件離職;惟被代理人如提前復職時,代理人應自復職之日起無條件離職。

參、甄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者。
(二)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如附錄)如有上述情事者,錄取視同無效。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十年以上。
(四)男性者代理期間應無兵役義務。
(五)依本市教育局92年7月22日高市教人字第0920024508號函規定,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二、應甄資格:
(一)具有中等學校甄試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具有大學畢業證書者


肆、報名時間、地點:
一、時間:101年8月8日(星期三)上午10:00至12:00, 逾時不受理。
二、地點: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人事室(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281號)。
電話: (07)3433080轉501 、510

伍、報名程序: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
二、填具報名表乙式2份。
三、繳驗證件:請自備下列各項證件正本1份,影本2份(正本驗訖即發還,影印本【A4表格】2份存查)。
(一)國民身分證、畢業證書、(以國外學歷報考者,其就讀學校、科系應係教育部認可者,且檢附之畢業證書需經駐外單位認證,並檢附中文翻譯本)。
(二)應試類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三)最近正面脫帽半身2吋相片2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上,黑白或彩色皆可)。
(四)曾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者,檢附證明文件。
(五)男性請加附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
四、繳交報名費:新台幣陸佰元整。
五、發給甄選證。

陸、甄選時間:101年8月9日星期(四)上午9:00起至試教口試結束止。
一、口試:口試時間,每人以8分鐘為限(視報名人數多寡微調時間)。
二、試教:試教時間,每人以15分鐘為限(視報名人數多寡微調時間)。
試教及口試時間採交替方式辦理,上午8:30至9:00於本校2樓議室報到,
逾時報到以棄權論。

柒、甄選地點:本校舉行(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281號)。
電話(073433080轉501、510。

捌、甄選方式:
一、試教: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1.童軍科:生火密技(版本不限)。
2.輔導活動科:校園霸凌主題。
二、口試: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範圍:教育理論與實務、本科專業知能)

※依總成績高低錄取,同分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優先錄取。惟成績未達標準者(70分)不予錄取,同順位總成績相同時,以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已參加特教研習54小時以上者為優先錄取,再相同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再相同者抽籤決定。

玖、放榜:
正式錄取及備取人員名單於101年8月9日(星期四)下午18時前,公布於本校網站(http://www.tyjh.kh.edu.tw )、教育局網站(www.edu.kh.edu.tw),不另函通知,惟仍以榜示為準。

拾、報到、任用:
1.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10134517200號函文規定,進用新聘人員前須併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至高雄市警察局各分局或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網站申請)。
2.請正式錄取人員應於101年8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時親自攜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玉山銀行帳戶影本、甄選證、國民身分證及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不再另行通知。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並取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3.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
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4.備取人員候用有效期間至101年7月5日止。

拾壹、附則:
一、甄選錄取者,應於規定時間報到,不得辦理留職停薪或保留資格,否則取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二、甄選時間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三、考試101年8月9日(星期四)當日,如遇颱風宣布停止上班時,考試日期順延次一工作日不另行通知。
四、複查成績於101年8月10日(星期五 )上午8時至9時,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逾期不受理。
五、報名書表:簡章及各項報名表件,請自行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www.edu.kh.edu.tw/, 及本校之網站(http://www.tyjh.kh.edu.tw )下載,不另行發售。
六、疑義查詢專線 (07)3433080轉501、510。政風專線:(07)2011819,或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拾貳、注意事項
一、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年6月11日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規定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二、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年3月30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2373號及98年4月15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示,各校所聘代理教師之職前各項年資均不予採計,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予以核薪。
三、 經核准報名人員,如為列入「全國不適任教師專區」通報系統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報名資格。
四、 錄取人員於聘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或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經查證屬實即取消錄取資格。
五、 凡經本校甄選聘用之教師,應遵守本校教師聘約與相關規章及教育部訂頒之「教師法」相關規定。如欲中途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始行離職。
六、 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與本校教評會決議事項辦理。

附錄: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三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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