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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徵免所得稅 |
發佈日期:2012-07-0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佐理員 |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1月1日臺國(四)字第1000163193號函
、100年11月23日部授教中(人)字第1000207896號書函
及101年4月10日臺人(三)字第1010056063A號函辦理。
二、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
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下列鐘點費(不含假日及
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
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
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發給之兒童課後
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
格標準」規定,發給之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
發給中學教師之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
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
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發給
中學教師之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
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
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
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教師之課後鐘點
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教師之
鐘點費。
三、本部87年2月26日台財稅第861902153號函、92年10月15日
台財稅字第0920456649號函、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
10000133220號及第10000133221號函有關國民中學課外輔
導鐘點費及國民中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認屬
薪資所得之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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