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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切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
發佈日期:2012-04-1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佐理員 |
請切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避免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2.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3.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4.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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