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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計畫 |
發佈日期:2012-03-1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佐理員 |
一、計畫目標:
為鼓勵青年於本市就業並購屋定居,使產業發展能有充足之優質人力,健全就業市場,促進本市之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辦理機關: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申請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六歲,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二)家庭成員名下無自有住宅者。
(三)在本市就業者。
申請人因喪偶、離婚或其他原因,致成為單親家庭之外籍人士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大陸籍人士持有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且其未成年子女於本國設有戶籍者,不受第一款國籍限制。
四、名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無自有住宅者: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三)在本市就業者:係指任職公司設立或商業登記地址在本市或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者。
五、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方式如下:
(一)對於有購屋能力,且家庭成員名下無自有住宅者,提供購置住宅前五年最高五百萬元百分之零點五貸款利率之利息補貼。
(二)已取得政府其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資格者仍得申請本計畫,惟政府其他購屋利息補貼與本計畫合計補貼使申請人應繳購屋貸款利息最低至零為上限。
(三)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
六、實施期程及經費來源
(一)實施期程: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分二年各實施一期,每期補貼五年購屋貸款利息。
(二)經費來源: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七、申請書件: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局申請,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局,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無法辨認投遞日期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一)申請書。
(二)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並應包括全部家庭成員資料)。
(三)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四)本市就業證明文件:明確記載於本市就業之公、勞、農、漁、職業工會等之保險證明及在職證明、任職公司證明文件或自行開業之切結書,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八、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局對申請案件應即審查,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不符規定者、審查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二)本局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三)申請利率補貼者經審查合格,本局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計畫辦理戶數發給前五年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如申請戶數超過計畫戶數,則以抽籤方式決定,抽籤辦法由本局另公告之。
九、辦理住宅貸款程序如下:
(一)經核定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本局核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半年內,檢附該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金融機構應依第十條規定審查。
(二)金融機構須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逾期者,以棄權論。
(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正本收存備查。
(四)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計畫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須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局。
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以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本局申請辦理更名。
十、受補貼購置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本市轄區。
(二)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本局提出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之後。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三)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其登記為第一次登記者,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本局。
(一)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二)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逾六個月以上。
(三)補貼利息期間將受補貼購置住宅出售者。
(四)補貼利息期間將受補貼購置住宅移轉予符合申請條件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本局;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本局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十二、受本局補貼購置住宅移轉時應注意之事項
受本府補貼購置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本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移轉予符合申請條件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本局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補貼利息應附加利息(按違約事實發生日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本局。
十三、受補貼申請人資格之稽核
本局自補貼證明核發後二年內,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年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房屋所有權現況予以查核,經查核不符者,通知核定戶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十四、更名
取得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得由其符合申請條件之家庭成員,向本局申請辦理更名,其核發證明日期以新核發之證明日期為準。
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局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
十六、有關本計畫之受理申請期間、補貼戶數、承辦貸款金融金構、抽籤辦法等事項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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