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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如職前曾任研發替代役年資,請至人事室辦理提敘薪級。 |
發佈日期:2012-03-0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佐理員 |
1.依據教育部101.2.15臺人(一)字第1010002075號函辦理。
2.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第6項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服
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1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
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茲
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服研發替代役者,係於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
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
業研究發展工作,爰得採計服役期間第3階段之年資;按其
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
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辦理年資採計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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