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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生育補助費納為免徵所得稅範圍函釋 |
發佈日期:2012-02-0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佐理員 |
ㄧ、建議將生育補助費納為免徵所得稅範圍乙節,按生育補助
費係所得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福利性報酬,屬所得
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範疇,無論所得人
之職業或身分,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將該補助費納入
免稅範圍,涉及財政收入及租稅公平等層面,宜通盤審慎
考量。
二、為鼓勵生育,配合人口政策,政府相關部會已適度提供租
稅優惠及補貼措施,說明如下:
(一)為減輕中低所得者養育幼兒負擔,鼓勵生育,政府在兼
顧租稅公平正義原則下,採行租稅優惠配套措施,100年
11月9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自101年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子女,每名扣除25,000元
。但訂有排富條款,僅綜合所得稅稅率在12%以下(所
得淨額113萬元以下)及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得
以適用,使政府財政資源更有效運用。
(二)搭配政府現行友善婚育各項措施,如青年安心成家、生
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保母托育補助
、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生產醫療給付及各種親職假等,
以有效營造樂婚、願生、能養之婚育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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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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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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