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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出國宜先請示規定 |
發佈日期:2011-09-1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佐理員 |
((高市四維教人第1000059091號)
教育局為因應學校遇有突需災害防救之需要時,顧及教師出國後聯繫不易,衍生教師未能及時辦妥請假手續之後果,基於維護教師權益之善意考量,對本局所屬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仍主張宜註明前往國家及事由,且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運作下,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前往。惟是項要求係屬各校差假管理之一部,宜由學校基於差勤管理之需要,得設計定型之出國申請表單供教職員使用,或規定於請假單之事由欄位內逕行填寫清楚等,以供學校核假之依據。本局未來於訂定差勤管理相關補充規定時,亦將予以明確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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