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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申請獎勵案 |
發佈日期:2011-06-12 發佈單位:教務處 / 教學組長 |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100年6月3日高市客委教字第1000002774號函辦理。
二、依客家基本法第6條規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前項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為落實執行,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研訂「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乙種,並於99年4月1日發布實施在案。
三、惟前揭作業要點係依據客家基本法之規定訂定,有其適用對象及範圍,故位於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機關學校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認證者,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無法致贈客家文化創意產品。
四、隨文檢附「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一覽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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